规章制度

关于高年级员工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参加社会实践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学校及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员工应以课业学习为重,鼓励高年级员工(大三、大四)结合参加与专业相关的教学实习或其他实践(如广交会等)。在正常的教学时间,需要申请参加与专业相关的教学实习或其他实践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1)必须提前1周提交申请书1份(注:到广州市区范围外的参加与专业相关的教学实习或其他实践的申请书上必须有家长签名;如果时间超过1个月,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则要申请休学,请填写教务处网页上的休学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学院统一的请假条1份,实习或实践单位签章的证明1份;(2)由学院副书记或书记审批,申请书、请假条上联和证明交到院学工办(A303办公室)存放;请假条下联交由系主任存放。获得批准参加与专业相关的教学实习或其他实践必须承诺注意安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和家长承担,请假期满必须到院学工办(A303)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获得批准的员工,在正常教学时间私自外出实习实践一律以旷课论处,并将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见附件1),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此规定适用于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全体员工,解释权归suncitygroup太阳集团。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

2007.11.26

附件1:

《员工手册》中《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员工违纪处分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4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5-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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